“天猫精灵”讲故事 5岁女儿“听”出无益情节?家长告状经销商存棍骗一审败诉—天猫诈骗

原标题:“天猫精灵”讲故事 5岁女儿“听”出有害情节?家长起诉经销商存欺诈,一审败诉

如今,智能音箱已成为许多家长的“好帮手”,陪伴孩子度过早教期。不过,四川乐山的家长李先生却反映,他在使用“天猫精灵”给孩子讲故事时,却意外听到了一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故事情节:“大概是讲的一个小朋友使用魔法宝瓶,从每个人身上吸走一点好运气,积少成多,好运气通通转移到自己的身上。”为谨慎起见,他在网上查询了这本名叫《装在口袋里的爸爸》的书,发现该书还曾涉自杀片段引发争议的新闻。

更让李先生担心的是,妻子还称女儿听到了“天猫精灵”播放的故事里的“自杀”情节……由于质疑该产品部分接入应用无相关资质,并认为经销商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供应链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李先生将其告到了法院,要求退一赔三。一审判决驳回了李先生诉讼请求。

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天猫精灵”提供的视听服务内容来源于接入应用,并非音箱本身。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购买音箱的目的是为了视听播放,而非获取资质证书,音箱所涉功能均能正常履行,被告销售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去年7月,李先生在天猫精灵官方旗舰店看中了一款了智能音箱,希望自己不在女儿身边或者自己无法抽身时,女儿能通过天猫精灵听听故事和音乐。他便花费169元,购买了这台天猫精灵方糖2赛罗奥特曼定制版。

天猫精灵刚买回家,就深得女儿的喜爱,李先生也很开心。但有一天,李先生却在无意中听到了一段故事的内容,“大概讲的是一个小朋友使用魔法宝瓶,从每个人身上吸走一点好运气,积少成多,好运气通通转移到自己的身上。”

李先生当时就感到很震惊,这种故事情节竟然是被肯定的,明显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为谨慎起见,李先生在网上查询了这本叫《装在口袋里的爸爸》的书,发现了该书还曾涉自杀片段引发争议的新闻。

据李先生的妻子梁女士介绍,有一天,五岁多的女儿突然对她说“妈妈,我要自杀”。她问女儿怎么到底咋回事,女儿说她与同学发生了小矛盾,她想不通想自杀,“自杀”是之前在天猫精灵播放的故事里说的。

李先生夫妇不禁吓出了一身冷汗,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李先生悄悄将天猫精灵智能音箱藏了起来,不敢再让女儿使用,女儿却好几次大吵大闹还要听故事。

根据该款天猫精灵产品销售页面介绍,目前已接入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用包括:凯叔叔讲故事、学而思、EIPKID、口袋故事、宝宝巴士、皮皮鲁总动员、米小圈、喜马拉雅、懒人听书、十点读书、咪咕阅读、路上读书等10多种。

“就像定时炸弹,你不知道其中还会有什么不利孩子健康的故事情节?作为家长,也不可能把所有故事全部听一遍。”去年8月,李先生将天猫供应链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提供这些接入应用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及相关版权信息,并索赔1000元。

在庭审中,天猫供应链公司辩称,其由接入播放作品《装在口袋里的爸爸》授权信息,原告无法要求其提供天猫精灵所有作品的版权信息;被告无法判定该内容是否含有原告所述不适应少儿身心健康的内容;要求1000元赔偿无法律依据。

去年10月,在该案审理期间,李先生又另行起诉天猫供应链公司,他认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欺瞒了所接入应用没有合法资质的事实,诱导其作出购物选择,构成欺诈,要求解除购物合同,退还购物款169元,并承担三倍赔偿507元。

对此,天猫供应链公司辩称,该公司没有提供接入应用合法资质(原告所述视听许可证)的义务,不存在欺诈欺诈行为,接入应用的公司有没有相关资质对原告家人是否造成伤害也没有关联性。若接入应用没有相关资质,原告应该直接起诉接入应用的公司。

在庭审中,天猫供应链公司提供了上述部分接入应用公司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等。李先生则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信息,证明天猫精灵接入的以上部分应用的所属公司没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此外,双方均认可天猫精灵只有接入应用才能播放相关的故事,不同的故事对应不同应用,应用的持有者系对应的互联网公司。

对于李先生第一次的诉讼,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有界限的,案涉产品提供的网络服务是接入应用,而播放的具体内容来源于该接入应用,并非案涉产品。李先生要求提供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相关版权信息的持有者并非被告。

该院认为,李先生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天猫精灵播放内容对其女儿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假设天猫精灵播放内容构成对其侵权,侵权人也并非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被告,且原告未举证被告故意放任违法或侵权信息的存在并传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于李先生第二次的诉讼,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天猫精灵提供的视听服务内容来源于接入应用,并非音箱本身。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购买音箱的目的是为了视听播放,而非获取资质证书,音箱所涉功能均能正常履行,被告销售中不存在欺诈行为。

此外,原告主张应用所属公司缺乏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与被告出售该商品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针对原告申请法院调取其他应用公司的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请求,法院认为没有调取必要,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李先生在“信用中国”查询发现,天猫精灵所接入其中一款应用“路上读书”所属公司——珠海动听科技有限公司曾被行政处罚过。2021年8月9日,该公司未经批准,通过视听节目网站“路上读书”、“路上读书”APP、“路上读书”微信小程序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