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超市全称股票频路

三只松鼠商城销售的标称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霉菌检出值为70CFU/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25CFU/g)高出1.8倍,列入不合格名单。

《电鳗快报》注意到,赵媛媛因在天猫超市购买的““三只松鼠榴莲干36g零食果脯水果干金枕头榴莲干”中脂肪含量超过标注,将天津猫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猫超”)诉上法庭,要求其退货并返还货款4003.2元、支付十倍赔偿40032元。法院判决,天津猫超退还赵媛媛货款3989.3元,并给付赵媛媛赔偿金40032元。

2016年5月16日,赵媛媛在“天猫超市华北站”购买“三只松鼠榴莲干36g零食果脯水果干金枕头榴莲干”288件,单价13.9元,共计支付价款4003.2元。

庭审中,赵媛媛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涉案商品共计287件,经现场勘验显示:其中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9日的涉案商品共计281件,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2日的涉案商品共计6件,包装均完好,标签均标示:食品名称:冻干榴莲;食品类型:水果干制品;配料:榴莲;净含量:36g;产品标准代号:GB/T23787;制造商:安徽三只松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装)。营养成分表均标示:脂肪:2.8克每100克营养参考值5%。

赵媛媛提交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委托单位为赵媛媛,收样日期为2016年5月18日,样品名称为三只松鼠冻干榴莲36g,样品批号为20160409,检测日期为2016-5-18至2016-5-25,分析项目为脂肪,检测结果为8.2g/100g。

此外,赵媛媛又提交其与天津猫超公司就涉案商品同款产品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的(2016)京0105民初43411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xxx鉴定意见书一份,该意见书载明:委托人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委托日期为2016年12月19日;委托鉴定标的为16袋“三只松鼠”牌冻干榴莲产品(生产日期分别为20160409、20160412、20160418和20160515);委托鉴定内容为对涉案的三只松鼠品牌冻干榴莲(36g,生产日期分别为20160409、20160412、20160418、20160515各4袋)产品共16袋中每百克产品中脂肪含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生产日期为20160409鉴定标的物每百克中脂肪含量为8.4克,生产日期为20160412鉴定标的物每百克中脂肪含量为10.1克,生产日期为20160418鉴定标的物每百克中脂肪含量为9.9克,生产日期为20160515鉴定标的物每百克中脂肪含量为9.8克。

另查,《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GB/T23787-2009)第4.3理化指标规定脂肪%≤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1条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第6.4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食品中的脂肪含量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系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关,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系直接就涉案商品进行检验形成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属于直接证据,对该份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并非针对涉案商品形成,但其内容包含了与涉案商品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且系司法机关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关作出,亦能间接佐证相应案件事实,属于间接证据,对该份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亦予以确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采信赵媛媛的诉讼主张,认定涉案商品实际脂肪含量与标签标注脂肪含量之间的误差值超过《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允许的误差范围,违反了该标准的相关规定。

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6946号)判决,天津猫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赵媛媛货款3989.3元,赵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猫超退还“三只松鼠榴莲干36g零食果脯水果干金枕头榴莲干”287袋;天津猫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媛媛赔偿金400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