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网化妆品试用装英文(化妆品试用装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化妆品试用装英文,以及化妆品试用装管理办法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文章详情介绍:

图片怎么翻译?试试这几款软件吧

前几天,我在上网冲浪的时候看到一张图片。它上面有一段文字,但是我完全不懂那种语言。我渴望知道其中的含义,于是便开始寻找可以将图片翻译成英文的软件。通过与朋友们交流和进行在线调查,我找到了一些令人惊叹的图片翻译软件。这些工具利用先进的技术,能够自动识别图片中的文字,并将其准确地转换成英文。那么大家想不想知道图片翻译成英文的软件有哪些呢?想知道的话就跟着我的视角一起来看看这篇文章吧。

以下是今天给大家推荐的几个可以图片翻译成英文的软件:

一:翻译软件

亮点:迅捷翻译是一款界面简洁易用,操作也很流畅的软件。它的图片翻译功能准确而迅速,可以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快速理解并翻译图片上的文字。同时,这款软件还支持多种语言,可以为我们提供了更广泛的翻译服务。

使用体验感:它让文档翻译变得轻而易举。我们只需把文档上传,它就会快速而准确地识别文字并将其翻译成英文。

二:微信

亮点:微信是一款广泛使用的社交媒体和聊天应用程序。尽管它主要用于消息传递和社交互动,但它还提供了图片翻译功能。你可以通过微信的内置相机拍摄照片,并使用其图片翻译功能将图片上的文字转换成英文或其他语言。

使用体验感:无论是工作文件还是学习资料,我都可以在得到翻译内容后轻松的与朋友交流并共享信息。

三:搜狗浏览器

亮点:搜狗浏览器是一款功能丰富的网络浏览器,除了浏览网页之外,它也提供了图片翻译功能。我们可以通过这款软件的截图功能来截取需要的文字内容,并使用其内置的翻译功能将图片上的文字翻译成英文。

使用体验感:我可以通过截取图片或者文字内容来翻译文档,并且在瞬间就能看到英文翻译结果。这真是给了我一种无限便利的感觉!

今天的介绍到这里就要结束了,大家现在知道图片翻译成英文的软件有哪些了吗?如果已经知道了的话就快去试一试吧。

二手空瓶+稀释勾兑,你用的“大牌化妆品”可能是这样制造的

将正品化妆品稀释后灌装到高档化妆品空瓶中,再假冒大牌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涉案金额高达3100万元。近日,随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法院对应某、贺某、胡某等三个代购作出了有罪判决,这起包括韩某、池某、李某、陈某在内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尘埃落定。

网络图片,与内文无关。

隐藏在居民楼里的“化妆品工作室”

在北京京郊一栋很不起眼的居民楼里,每天都穿梭着几个忙碌的身影,这里隐藏着一间神秘的“化妆品工作室”。走进房间,只见货架上琳琅满目,摆满了大大小小的瓶瓶罐罐。

池某将一种神秘的液体熟练地灌进一个化妆品空瓶里,仅几分钟的工夫,一瓶SK-II“神仙水”便新鲜出炉。地上摆满了池某灌装好的海蓝之谜、SK-II“神仙水”等大牌高档化妆品,一旁的李某则忙着对照发货单挑选、打包化妆品。电脑上的聊天软件嘀嘀地响个不停,韩某热情地回复客户:“亲,我们的货是拼团从泰国免税店刷过来的,价格绝对优惠哦!”

一直做代购的应某是韩某的老客户之一。起初,应某为自己的顾客寻找代购的化妆品时,偶然刷到了韩某的店铺。少量购买了一些后,应某觉得质量还可以,价格也便宜,便相信了韩某的店铺并长期从这里购买化妆品。

韩某店铺里的化妆品分为正装和简装,简装的价格只有专柜价格的三成左右。应某也曾产生过怀疑:“为什么你家化妆品的价格这么便宜?”韩某给出的理由很“充分”:“我们是从香港还有台湾等地团购的,大宗购买价格有优惠。”“这次的包装怎么跟之前卖的不一样?”“这次的货是新版包装,刚上市的,不信你可以去专柜验货。”如果应某问得再深入些,韩某就不回复了。

凭经验,应某觉得韩某卖的化妆品可能是真假勾兑的,但由于价格便宜,她常常“打包吃货”,大批量买进。同样被韩某店铺“超高性价比”吸引的还有代购贺某和胡某。仅2018年至2020年,应某、贺某和胡某三人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韩某处购买了近1650万元的化妆品,随后分别销往江苏、安徽、云南、福建等地。

2020年6月,江苏扬州的张先生收到在应某处代购的化妆品后,怀疑是假货,遂报警。

稀释正品化妆品后灌进空瓶造假

张先生怎么也想不到,自己货比三家通过代购买的化妆品,并非来自境外或免税店,而是从一个小作坊里生产出的假冒化妆品。

韩某、李某和池某三人自上学起就认识,毕业后合开了一家化妆品网店,售卖海蓝之谜、SK-II、希思黎等大牌高档化妆品。2015年,店铺亏损严重,经常有客户退货。为了减少损失,韩某等人便将化妆品试用装灌到大瓶中,冒充整瓶继续销售。一来二去,三人竟然从中嗅到了“商机”。

自2016年起,三人开始研究如何勾兑、稀释化妆品再重新灌装销售。韩某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选择合适的造假原料,把握好勾兑和稀释的比例,便可瞒天过海,忽悠消费者。此外,三人还要回收大量正品大牌高档化妆品的空瓶及外包装。

为此,韩某在网上四处收购正品大牌高档化妆品瓶子,并在一个二手闲置物品交易网站认识了专门倒卖化妆品空瓶的陈某。“大客户”韩某十分豪气,曾一次性下单过200个空瓶并要求最好包装完好。陈某觉察到韩某可能是在做什么非法生意,但法律意识淡薄的他认为,反正自己不参与,与自己无关,仍长期为韩某提供化妆品空瓶。

就这样,韩某、李某和池某三人分工协作,采用稀释正品化妆品再灌装的方式大量生产假冒化妆品,仅2018年至2020年间,非法所得就超过3100万元。

从转账记录中挖出制假售假产业链

2020年11月,该案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移送至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受案后,该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通过对韩某等人在网上销售的订单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溯源追踪,相继锁定了代购应某、贺某、胡某,以及倒卖化妆品空瓶的陈某,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

“该案所涉及的注册商标均为知名化妆品品牌。”检察官表示,“韩某、池某、李某三人在未获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并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陈某明知韩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仍为其提供化妆品空瓶,同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1年7月,经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韩某、池某、李某、陈某一审被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36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罚金。后四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同年10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应某、贺某、胡某三人明知韩某等人售卖的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仍然购进后对外销售,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办案检察官通过全面释法说理,最终促使三人全部自愿认罪认罚。今年4月28日,经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三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各并处60万元至26万元不等罚金。

检察官提醒,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化妆品,应选择正规平台及官方认证的旗舰店,切莫为了贪小便宜而上当受骗。对一些简装、价格大幅低于市场价格的化妆品要格外警惕。消费者如发现买到假货,要保留相关凭证并及时报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检察日报)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标签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天猫网化妆品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第六条 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

第七条 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

(八)使用方法;

(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第八条 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以省略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

(四)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者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等内容;

(五)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第九条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且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引出。

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应当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证书编号,在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第十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一)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信息载明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分别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二)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与生产企业相同时,可使用“注册人/生产企业” 或者“备案人/生产企业”作为引导语,进行简化标注;

(三)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委托多个生产企业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并通过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指明产品的具体生产企业;

(四)生产企业为境内的,还应当在企业名称和地址之后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化妆品的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并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

第十四条 产品使用期限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当使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

(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除可以选择上述方式标注外,还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应当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为保证消费者正确使用,需要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或者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安全警示用语: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

第十七条 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具有包装盒的小规格包装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

(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二)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

(三)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虚假宣称;

(四)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五)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七)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

(八)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

(九)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十一)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化妆品标签存在下列情形,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不规范,或者出现多字、漏字、错别字、非规范汉字的;

(二)使用期限、净含量的标注方式和格式不规范等的;

(三)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或者部分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的;

(四)化妆品成分名称不规范或者成分未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引导语的;

(六)产品中文名称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小销售单元等名词术语的含义如下:

最小销售单元:以产品销售为目的,将产品内容物随产品包装容器、包装盒以及产品说明书等一起交付消费者时的最小包装的产品形式。

销售包装: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包括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放置包装容器的包装盒以及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

内容物: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展示面: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引导语:用以引出标注内容的用语,如“产品名称”“净含量”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