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老年人保健器械,以及保健器械分类目录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文章详情介绍:
移位机、电动轮椅等养老辅具走红,中消协测评:并非越贵越好,个别产品功能“鸡肋”
近年来,能够精准对接老年人护理需求、提升老年人晚年生活品质的养老辅具逐渐“走红”。但我国的养老辅具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产品种类数量相对匮乏,同质化竞争严重,相关标准、技术、硬性检测规定亦不完善,导致质量不佳、溢价高、功能鸡肋等负面声音层出不穷。
针对这些现象,近期,中消协委托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共同开展了养老辅助器具及适老化产品质量评价与消费监督项目。
据中消协介绍,此次养老辅助器具及适老化产品质量评价与消费监督项目主要针对市场上宣传力度较大的9个养老辅具品类,分别是:移位机、电动轮椅、爬楼机、助行车、坐便助立器、移动马桶、马桶扶手、洗澡椅、翻身器等。项目按照不同价格区间随机抽取了50款产品进行测评,并为有相关选购需求的消费者们整理出一份“产品选购要点”。
中消协报告截图。
实际测评结论以及老年消费者的体验感受也表明,在选择和生产养老辅助器具及适老化产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养老辅具并不是越贵越好
中消协表示,消费者不要一味追求养老辅具“越贵越好”,产品的功能点也并非“越多越好”,更不要盲目轻信进口、代购产品就是唯一选择。
产品实测结果显示:一些价格较低的产品,反而在细节设计和功能设定上比价格昂贵的产品适老化水平更高(如助行车、移位机等)。
个别产品功能“鸡肋”
中消协称,有些养老辅具为了提高价格,会添加一些老年人用不到的“花哨”鸡肋功能(如影音娱乐、蓝牙功能等),且这类功能按钮还会出现在主操控区,复杂的界面设计不仅影响产品的正常操作,还会造成使用上的安全隐患。
一些产品的实用性较差,容易导致老年消费者产生极大的生理不适感(如背抱式移位机、吊式移位机等);有些产品由于自身体积较大,需要占用更多的使用空间,加厚底脚对于家居或家具的硬性要求亦较高,小户型家庭并不适合使用(如移位机、爬楼机等)。
另外,还有些产品可替代性强,只需简单的辅具或人力辅助即可完成需求(如翻身器、移位机等)。
使用说明不全,安全警示不完善
中消协提到,个别产品由于设计简单,产品实物并未附带相应的使用说明书,需要消费者通过购物网站的商品详情页“自行领会”使用方法。
此外,一些产品在使用说明中未注明或强调使用禁忌及适用人群的身体情况等,若消费者不慎操作错误,很容易造成老人身体的二次损伤(如翻身器等)。
价格存在乱象,产品缺乏保障
中消协指出,养老辅具的实用性和价格并不能“划等号”,不少养老辅具的产品标价与质量不相符,货不对板、价格虚高、标价混乱比比皆是,一些普通的塑料制品售价高达几百元甚至上千元,又或者同一款产品在不同的购物平台价格差异巨大,在这方面,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保护工作亟待加强。
例如,在此次随机抽取购买测评样机的过程中,在某电商平台“久蒙家装建材专营店”选购的一台标价为5878.6元的洗澡椅,实际到货的却是只有百元品质的普通产品。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程沛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雍凯
来源:作者:中国新闻网
最全!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变化小结
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现予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新旧分类目录对比
目录框架 | 2017版 | 2002版 |
子目录数 | √ | √ |
产品类别 | 一级产品类别(二级目录)
二级产品类别(三级目录) |
√ |
产品描述 | √ | × |
预期用途 | √ | × |
品名举例 | √ | √ |
管理类别 | √ | √ |
目录内容 | 2017版 | 2002版 |
子目录树 | 22 | 43 |
产品类别 | 206个一类产品类别
1157个二类产品类别 |
260个 |
产品名称举例 | 6609个 | 1008个 |
降低管理类别 | 40种 | / |
产品子目录由旧版的43类精简为22类;目录中增加的“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是对一类产品共性内容的基本描述,用于指导具体产品所属类别的综合判定。
除此之外,此次还对部分医疗器械产品的管理类别进行了调整。
管理类别升高的产品
序号 | 子目录 | 产品 | 旧管理
类别 |
新管理类别 |
1 | 03 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 | 脑压板 | Ⅰ | Ⅱ |
2 | 05 放射治疗器械 | 主动呼吸控制系统 | Ⅱ | Ⅲ |
管理类别降低的产品
序号 | 子目录产品 | 旧管理类别 | 新管理类别 | |
1 | 01有源手术器械 | 射频消融设备用灌注泵 | Ⅲ | Ⅱ |
2 | 06医用成像器械 | 胃肠道造影显像剂 | Ⅲ | Ⅱ |
3 | 胃肠超声显像粉 | Ⅲ | Ⅱ | |
4 | 放射性核素扫描装置 | Ⅲ | Ⅱ | |
5 | 内窥镜气囊控制器 | Ⅲ | Ⅱ | |
6 | 10 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 | 碘液保护帽 | Ⅲ | Ⅱ |
7 | 14 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 | 一次性使用活检针 | Ⅲ | Ⅱ |
8 | 接触胸腔、腹腔、脑室、腰椎、体内创面或体表真皮深层及其以下组织创面的引流导管 | Ⅲ | Ⅱ | |
9 | 髂骨穿刺针 | Ⅲ | Ⅱ | |
10 | 用于非慢性创面、接触真皮深层及其以下组织且所含成分不可被人体吸收的的医用敷料 | Ⅲ | Ⅱ | |
11 | 17 口腔科器械 | 脱敏剂类产品 | Ⅲ | Ⅱ |
12 | 银汞合金 | Ⅲ | Ⅱ | |
13 | 种植体密封材料 | Ⅲ | Ⅱ | |
14 | 牙周塞治剂 | Ⅲ | Ⅱ | |
15 | 洁牙粉 | Ⅲ | Ⅱ | |
16 | 根管扩大液、根管清洗剂 | Ⅲ | Ⅱ | |
17 | 临时冠桥树脂 | Ⅲ | Ⅱ | |
18 | 21 医用软件 | X射线影像处理系统、核医学成像、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 | Ⅲ | Ⅱ |
19 | 22临床检验器械 | 全自动酶联免疫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全自动荧光免疫分析仪 | Ⅲ | Ⅱ |
20 | 微生物鉴定药敏分析仪器、微生物药敏培养监测仪器 | Ⅲ | Ⅱ |
序号 | 子目录 | 产品 | 旧管理类别 | 新管理类别 |
1 | 01有源手术器械 | 发光二极管(LED)手术照明灯 | Ⅱ | Ⅰ |
2 | 04骨科手术器械 | 接触椎间隙的非无菌提供的骨科重复使用手术器械 | Ⅱ | Ⅰ |
3 | 开口用锥 | Ⅱ | Ⅰ | |
4 | 可能接触中枢神经系统的非无菌提供的骨科用凿、骨科用锉、骨科用铲、脊柱外科定位/导向/测量器械、脊柱外科开孔扩孔器械、脊柱外科神经根探子、脊柱外科植骨块嵌入器、脊柱外科椎弓根钉尾部切断器、脊柱手术通道器械、脊柱外科椎体复位器、骨科剥离保护器、骨科组织保护器具 | Ⅱ | Ⅰ | |
5 | 06医用成像器械 | 带有LED光源的医用光学放大器具 | Ⅱ | Ⅰ |
6 | 14 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 | 足部隔离用品、隔离护罩 | Ⅱ | Ⅰ |
7 | 造口袋(含造口底盘)、造口护理用品、造口底盘、造口栓、防漏膏、造口护肤粉、造口皮肤保护剂等造口护理产品 | Ⅱ | Ⅰ | |
8 | 17 口腔科器械 | 洁牙工作尖和仅用于打磨、抛光的车针 | Ⅱ | Ⅰ |
9 | 正畸弹簧 | Ⅱ | Ⅰ | |
10 | 牙托梗 | Ⅱ | Ⅰ | |
11 | 22临床检验器械 | 洗板机 | Ⅱ | Ⅰ |
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序号 | 子目录 | 产品 | 备注 |
1 | 05放射治疗器械 | 放射治疗患者床板 | 随整机注册,不单独按医疗器械管理 |
2 | 11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器械说明 | 医用伽玛射线灭菌器 | 不用于医疗环境,且无注册产品,不列入目录 |
3 | 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 | 注射器用活塞 | 不具有医疗器械的功能和目的,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
4 | 输液瓶贴 | 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 |
5 | 输注工作站 | 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 |
6 | 16眼科器械 | 试镜架 | 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
7 | 18妇产科、辅助生殖和避孕器械 | 含消毒剂(抗菌剂)阴道填塞产品 | 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
8 | 21 医用软件 | 医疗信息管理软件 | 仅是医院管理工具,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
9 | 远程医疗会诊系统软件 | 如果不包含医学图像或者数据,则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 |
10 | 6870-5人体解剖学测量软件 | 预期用途不完全符合医疗器械定义,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 |
11 | 22临床检验器械 | 与临床检验有关,但产品自身不具有医疗器械功能的产品,如:移液器、移液管,普通反应杯、反应管、反应板,普通采样杯、采样管、样本收集器,在临床实验室用于检测前/后样本传输、加/去盖、条形码识别等功能的样本管理系统等 | 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
其他管理类别规范
序号 | 子目录 | 产品 | 新管理类别 |
1 | 01 有源手术器械 | 医用激光光纤 | Ⅱ |
2 | 03神经和心血管手术器械 | 接触血液循环系统的心脏拉钩、心房拉钩、心室拉钩、房室拉钩、二尖瓣膜拉钩、凹凸齿止血夹 | Ⅰ |
3 | 心血管手术或脑外科手术冲吸器 | Ⅱ | |
4 | 04骨科手术器械 | 骨髓抽吸和活检系统电钻 | Ⅱ |
5 | 与有源设备(如电动骨钻、电动骨锯、气动骨钻)连接使用的钻头、刀头、锯片、扩髓器、刨刀、磨头等配套工具 | Ⅰ | |
6 | 髌骨爪 | Ⅲ | |
7 | 光学定位引导系统 | Ⅲ | |
8 | 16眼科器械 | 眼科用激光光纤 | Ⅲ |
9 | 17口腔科器械 | 咬合关系记录/检查材料 | Ⅰ |
10 | 义齿试用材料 | Ⅰ | |
11 | 金属、陶瓷材料制成的固位桩 | Ⅱ | |
12 | 替代体 | Ⅰ | |
13 | 研磨材料 | 用于口内,Ⅱ | |
14 | 用于口外,Ⅰ | ||
15 | 19医用康复器械 | 具有矫形功能产品 | Ⅱ |
16 | 仅具有固定支撑功能产品 | Ⅰ | |
17 | 21 医用软件 | 诊断功能软件 | 不直接给出诊断结论,Ⅱ |
18 | 提供明确的诊断提示,Ⅲ | ||
19 | 全自动血库系统 | Ⅲ |
在新版《分类目录》出台同时,发布了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2017年第143号)对新版《分类目录》做出相关解释
过渡期要求
医疗器械分类是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督的基础,新版《分类目录》的出台对医疗器械的注册、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都将产生影响。
注册变更
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的注册证编号同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如原注册证为按照原《分类目录》核发的,则2018年8月1日后核发的注册变更文件备注栏中同时注明新《分类目录》的产品管理类别和分类编码。
备案
分类界定
生产
自2018年8月1日起,持按照新《分类目录》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证按照新《分类目录》填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和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其中生产范围应填写到一级产品类别。
自2018年8月1日起,持按照新《分类目录》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或增加生产产品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证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和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分成原《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和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并明确标识,分别注明产品生产范围和产品信息。其中,按照新《分类目录》填写的生产范围应填写到一级产品类别。
经营
自2018年8月1日起,新发放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分成原《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和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区,并明确标识。经营范围填写到子目录类别。
生产和经营许可的新旧版本分类编码经营范围不得混编,待全部产品均为新版产品分类编码的注册证后,不再分区。
来源:邢台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