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网九粮春45度多少钱一瓶和九粮液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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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详情介绍:

五粮液诉九粮液、九粮春等侵权,最高法判赔900万!此前均败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滨河公司”)商标侵权案。滨河公司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公司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公司须向五粮液集团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7月26日,五粮液公司的代理律师刘一宏向南都记者介绍,该案件从2013年起经历一审、二审到再审宣判已经过了6年。在此前一审和二审中,五粮液公司均败诉。

被告:“九粮”是对白酒原料的描述,属合理使用

南都记者从该案判决文书获悉,五粮液公司申请再审时称向滨河公司提出了1亿3千万元的索赔要求。

案件判决书。

五粮液公司称,滨河公司在生产和销售的酒类商品上使用标识“九粮液”和“滨河九粮液”的行为,侵害了五粮液公司主张保护的“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五粮液”近似的商标,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九粮液”与“五粮液”存在特殊关系,而且滨河公司有意在宣传中让公众误认为“九粮液”比“五粮液”酒的原材料还多了四种粮食,贬损了驰名商标“五粮液”的市场声誉。

五粮液公司公司还提到,“数字+粮液”是五粮液公司独创的产品命名方式,已经沿用了百余年。另外,滨河公司在2006年1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九粮液”被驳回,此后多次申请均被驳回。

滨河公司辩称,“滨河九粮液”是该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自1996年开始使用,该商标与“五粮液”并不构成近似。其次,从使用效果看,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同时,“九粮”是对白酒原料、香型和酿造工艺的描述,使用具有合理性。

再审:被告有明显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意图

在该案一审阶段,一审法院提出虽然“五粮液”商标具备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时也通常会联想到五粮液,但并不会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由五粮液公司生产的,或是与五粮液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并据此未支持五粮液公司认为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的主张。

同样,二审法院也未支持五粮液公司的上诉理由,认为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不会与五粮液公司产生混淆误认,从而不构成五粮液的近似商标。

案件再审期间,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一、二审判决对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遗漏;滨河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五粮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滨河公司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与五粮液公司的产品较为相似,上述事实反映了滨河公司比较明显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因此,滨河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公司向五粮液公司赔偿900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

最高法判“九粮液”侵权:傍名牌别把信誉“傍”没了|新京报快评

最高法的判决彻底否定了模仿、混同与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也有利于堵住有些企业试图靠钻空子、浑水摸鱼的手段进行投机的路。

央视新闻截图

文 | 吴元中

历时6年之后,“五粮液”诉“九粮液”商标侵权案,终于胜诉。

据报道,近日,经最高法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集团须向五粮液集团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这份判决无疑有定争止纷之效:自2010年发现市场上出现“二粮液”、“三粮液”等“N粮液”侵犯自己商标权现象后,五粮液集团便开始维权。但针对“九粮液”、“九粮春”的诉讼颇为不顺。一审认定不侵权,两年后二审又维持原判,足见对此问题的法律认定在实操层面挺有难度。

2016年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法申诉后,今年5月最高法一反前两家法院不侵权意见,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判决。这无疑彻底否定了模仿、混同与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也有利于堵住有些企业试图靠钻空子、浑水摸鱼的手段进行投机的路。

而这个判决结果的背后,是最高法认定的严谨、严格。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如果单看这条法规,你叫“五”粮液,我不叫五粮液而叫“九”粮液,也确实与你不同,能区别开。但《商标法》第九条还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九”与“五”的区别不显著、不便于识别吗?如果咬文嚼字、从诸种区别看的话,确实难以认定“九粮液”侵权。

但谁都清楚,看人家叫五粮液我就起名六粮液,看青岛啤酒出名我就叫青鸟啤酒,根本上就是企图通过模仿、混同、浑水摸鱼的手段傍名牌、搭便车的投机之举。在诚实信用原则的观照下,这说不过去。

正如最高法所指出的,涉事企业存在明显的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这不仅表现在,用一字之差混淆消费者的视线,让人将“九粮液”与“五粮液”产生联系;还有缩小“滨河”二字、突出“九粮液”等一系列操作,也加深了这种主观意图。

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的当下,对这类傍名牌行为严厉打击,显然能在情理法兼顾中体现“善治”的分寸。前不久,媒体曝光了很多傍名牌乱象。这次判决对这番乱象也是震慑:企业经营者只有堂正行事,通过切实提高产品质量性能和服务水平,才能打响牌子,获得市场认可。动歪脑筋,试图通过投机和不正当的办法来获利,最终会付出代价。

考虑到该案一波数折,最高法认定“九粮液”侵权,对同类案件不乏导向意义。接下来,也希望这样的“良法力道”贯穿于相关司法裁定中,严厉打击那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权益。

□吴元中(法律人士)

编辑:陈静 校对: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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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诉九粮液、九粮春等侵权,最高法判赔900万!此前均败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滨河公司”)商标侵权案。滨河公司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公司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公司须向五粮液集团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7月26日,五粮液公司的代理律师刘一宏向南都记者介绍,该案件从2013年起经历一审、二审到再审宣判已经过了6年。在此前一审和二审中,五粮液公司均败诉。

被告:“九粮”是对白酒原料的描述,属合理使用

南都记者从该案判决文书获悉,五粮液公司申请再审时称向滨河公司提出了1亿3千万元的索赔要求。

案件判决书。

五粮液公司称,滨河公司在生产和销售的酒类商品上使用标识“九粮液”和“滨河九粮液”的行为,侵害了五粮液公司主张保护的“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五粮液”近似的商标,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九粮液”与“五粮液”存在特殊关系,而且滨河公司有意在宣传中让公众误认为“九粮液”比“五粮液”酒的原材料还多了四种粮食,贬损了驰名商标“五粮液”的市场声誉。

五粮液公司公司还提到,“数字+粮液”是五粮液公司独创的产品命名方式,已经沿用了百余年。另外,滨河公司在2006年1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九粮液”被驳回,此后多次申请均被驳回。

滨河公司辩称,“滨河九粮液”是该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自1996年开始使用,该商标与“五粮液”并不构成近似。其次,从使用效果看,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同时,“九粮”是对白酒原料、香型和酿造工艺的描述,使用具有合理性。

再审:被告有明显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意图

在该案一审阶段,一审法院提出虽然“五粮液”商标具备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时也通常会联想到五粮液,但并不会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由五粮液公司生产的,或是与五粮液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并据此未支持五粮液公司认为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的主张。

同样,二审法院也未支持五粮液公司的上诉理由,认为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不会与五粮液公司产生混淆误认,从而不构成五粮液的近似商标。

案件再审期间,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一、二审判决对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遗漏;滨河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五粮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滨河公司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与五粮液公司的产品较为相似,上述事实反映了滨河公司比较明显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因此,滨河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公司向五粮液公司赔偿900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 秦楚乔